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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
(一)社会阶级结构
北宋建立后,在结束五代分裂割据的同时,针对五代户籍制度的混乱情况,出于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需要,于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下令各州重新编造版籍,把各县的户口、土地情况登记造册。以后又把这一工作形成制度,规定每逢闰年作一次统计,由县报州,由州上报中央政府,制成闰年图,以此作为各州、县税收定额的依据。
宋朝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。住在城镇的居民是坊郭户,住在乡村的人户为乡村户。坊郭户中主户与客户的划分,主要是依据是否有房产等生活资料,有房产户称主户,没有房产、租赁房屋居住的称为客户。乡村的主户,是指那些占有土地,向国家交纳夏、秋两税的农户;乡村客户就是那些没有土地,甚至没有耕牛、农具等生产资料,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,亦称佃客、浮客.在北宋时期,客户约占总户数的33%-36%。这么大比例的农户丧失土地沦为客户,正是不抑兼并政策导致土地兼并恶性发展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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